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665号
原告:宁莉,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张爱江,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莉与被告张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莉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宁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少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