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2665号

宁莉与张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莉,张爱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665号

原告:宁莉,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张爱江,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莉与被告张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莉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宁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少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