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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75号

执行75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迎华,金泉玉米烘干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马迎华被执行人金泉玉米烘干厂本院在执行马迎华与金泉玉米烘干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迎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本案符合执行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开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