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621号
申请人:李永顺,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
被
申请人:李春勇,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
被
申请人:李吕妹,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永顺与被申请人李春勇、李吕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永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176000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以址在东山县杏陈镇向阳盐场大产村二中队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春勇、李吕妹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李永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玛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永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