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109号原告吴和林。委托代理人朱旌、杨熙恩。被告王旭民。被告胡跃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朱森军。委托代理人戚晨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田振华。委托代理人杨婵婵。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负责人高书法。委托代理人袁学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和林诉被告王旭民、胡跃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和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和林负担。
审 判 员 蒋华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沈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