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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4178号

黄戈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弋,张为民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178号申请执行人黄弋,男,1964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为民,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弋与张为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8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弋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8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怀斌

审 判 员  单立勋

代理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