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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291-2号

饶家斌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家斌,刘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291-2号

申请执行人:饶家斌,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刘静,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饶家斌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302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刘静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饶家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子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