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2427号
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居住区3号。
法定代表人:薛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员。
被告:陈武,男,1970年8月3日出生。
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信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被告陈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信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武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495.6元。事实与理由:陈武欠付北京市门头沟区皓月园×号楼×单元×号房屋(简称×号房屋)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8495.6元。
被告陈武辩称,一、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无人维修;
二、滨河大厦的垃圾占用小区通道,无人清理;
三、小区出口的公共绿地在并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改为停车场;
四、停车服务费的收取及使用情况没有公示;
五、皓月园6号楼6单元东门由邮政储蓄银行将通道挡住,国信物业公司依法不应同意类似违规装修;
六、国信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私自改变外窗装饰、外墙及吸油烟机的现象不阻止;
七、小区卫生环境差;
八、小区消防器材维护不到位、消防管理不到位;
九、小区存在乱停车及停车位无人巡逻现象;
十、地下室及商户店面的使用、管理不到位,影响其他住户;
十一、房屋门窗安装不牢固。综上,陈武不同意国信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查明,陈武系×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43.22平方米。国信物业公司为×号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陈武未交纳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495.6元。
本院认为,国信物业公司为陈武提供了物业服务,陈武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故对于国信物业公司要求陈武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849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陈武所提房屋门窗安装不牢固问题,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对陈武以此为由拒绝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陈武所提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各项问题,虽然每个业主均有权依据自己的主观标准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评价,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该公共性不仅表现为部分设施使用及服务内容不是针对某个业主,而且表现为服务费用的构成亦非由某个业主一人交纳,因此在衡量某个业主是否应当就某一项目交纳费用及是否应当减、免部分费用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个或某些业主的主观评价,更多的应当考虑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以防止因保障少数人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现象的发生,故对陈武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陈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一日至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849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陈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