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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委字第25号之二

上海育杰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与曹欣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育杰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曹欣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委字第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育杰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增荣。被执行人曹欣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2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曹欣羊持有的在浙XX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的股权,均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曹欣羊持有的在浙XX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的股权[内容详见浙韦评析字(2016)第033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