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黄文治,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五星镇黄营村7组。被执行人王军玲,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庄镇前孙村6组。被执行人王社敖(系王军玲之母),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庄镇前孙村6组。本院在执行黄文治申请执行王军玲、王社敖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伟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钮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