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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626号

李矿与银川万和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矿,银川万和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李矿,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银川万和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强家庙村物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郭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矿与被执行人银川万和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强家庙村,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本院依法查封该办公场所。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无法查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同时,强家庙村村民委员会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郭建。后银川市兴庆区掌政强家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9日申请解除对上述办公场所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办公场所的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人的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怀智

代理

审判员  麻艳彬

代理

审判员  邓佳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