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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732号

曹若禹与戴雪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若禹,戴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732号申请人曹若禹,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戴雪涛,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曹若禹和被申请人戴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曹若禹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