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3刑初7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绰号“东某”,男,肇庆市鼎湖区,汉族,身份证号码×××071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肇庆市鼎湖区。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6月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5日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候审。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肖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叶某在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平湖路的客家鹅庄吃晚饭。期间叶某见到蔡某(已行政处罚)、欧某(已行政处罚),便提议并商定饭后到穗河假日酒店开房赌博。随后叶某分别打电话给陈某(已行政处罚)、赖某(已行政处罚),叫其两人到穗河假日酒店赌博。陈某又叫上一名绰号为“毛记”(又叫“老朱”、“朱毛”,另案处理)的男子,赖某则叫上谢某前去赌博。叶某致电陈某,安排其先到穗河假日酒店开房。随后,叶某和欧某便一起去找人借钱。最终,叶某借得人民币50000元。21时许,陈某与“毛记”二人先到穗河假日酒店开了一间麻将房312房。随后赖某、谢某、叶某、欧某、蔡某等人先后来到,并在房间内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即每人三张牌,点数加起来,尾数最大的为赢)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的赌注金额100元起步,不设上限。至2015年6月4日0时许,蔡某怀疑陈某赌博时出千,并与陈某发生争吵。期间“毛记”趁乱离开了312房,随后蔡某便打电话报警。接警后,桂城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当场抓获涉嫌赌博的叶某、蔡某、欧某、赖某、陈某、谢某等人,缴获并扣押了赌资62760.9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其中叶某赌资19356元、蔡某赌资216元、赖某赌资11428元、欧某赌资315元、陈某赌资3543元、谢某赌资27902.9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七人赌博,赌资数额合计62760.9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对起诉指控其聚众赌博罪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在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平湖路的客家鹅庄吃晚饭。期间叶某见到蔡某(已行政处罚)、欧某(已行政处罚),便提议并商定饭后到穗河假日酒店开房赌博。随后,叶某分别打电话给陈某(已行政处罚)��赖某(已行政处罚),叫两人到穗河假日酒店赌博。陈某又叫上一名绰号为“毛记”(又叫“老朱”、“朱毛”,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男子前去赌博,赖某则叫上谢某前去赌博。叶某致电陈某,安排其先到穗河假日酒店开房。随后,叶某和欧某便一起去找人借钱,叶某借得人民币50000元作为赌资。当日21时许,陈某与“毛记”二人先到穗河假日酒店开了一间房号为312的麻将房。随后赖某、谢某、叶某、欧某、蔡某等人先后来到,并在房间内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即每人三张牌,点数加起来,尾数最大的为赢)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的赌注金额100元起步,不设上限。至2015年6月4日0时许,蔡某怀疑陈某赌博时出千,并与陈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毛记”趁乱离开了312房,随后蔡某便打电话报警。接警后,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桂城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当场���获涉嫌赌博的叶某、蔡某、欧某、赖某、陈某、谢某等人,缴获并扣押了赌资62760.90元和赌具扑克牌一副。其中叶某赌资19356元、蔡某赌资216元、欧某赌资315元、赖某赌资11428元、陈某赌资3543元、谢某赌资27902.90元。2016年8月7日,被告人叶某因患××需手术治疗,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另查明,2015年6月4日,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对叶某、蔡某、欧某、赖某、陈某、谢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叶某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收缴个人赌资19356元;对蔡某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收缴个人赌资216元;对欧某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收缴个人赌资315元;对赖某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收缴个人赌资11428元;对陈某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收缴个人赌资3543元;对谢某处以拘���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收缴个人赌资27902.90元;上述个人赌资合计人民币62760.90元,已全部由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罚没。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资料查询、情况说明;2、关于建议对叶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关于建议对叶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说明、取保候审申请书、××情鉴定及病历资料、保证人笔录、叶某病历资料、取保候审决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蔡某、欧某、赖某、陈某、谢某、李某证言;5、赌具扑克牌一副、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辩认照片、指认照片;7、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62760.9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被告人叶某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大小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德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