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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670号

潘永飞、尹太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永飞,尹太法,杨菊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潘永飞,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尹太法,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菊彩,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尹太法、杨菊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太法、杨菊彩支付借款本金2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执行费4799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为浙J×××××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系被执行人杨菊彩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菊彩所有的浙J×××××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24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王 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