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傅兴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奠先锋,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晓平,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兴旺与奠先锋、张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奠先锋、张晓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傅兴旺借款170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军华
审 判 员 谌凌鹏
代理
审判员 杨 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