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81刑初332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家全,曾用名王家泉,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从事个体养殖,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9月被原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被原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0月24日被原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修正,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全及其辩护人刘修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8日晚,被告人王家全驾驶小型轿车沿S601线由巢湖市烔炀镇往巢湖市市区方向行驶。当晚20时55分许,被告人王家全驾车行驶至巢湖市境内该线60.45KM路段处时,遇行人昌某发生碰撞,造成昌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昌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破裂死亡。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家全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家全��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家全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家全犯罪以后主动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家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家全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明:2016年5月8日晚,被告人王家全驾驶苏AN86**号小型轿车沿S601线由巢湖市烔炀镇往巢湖市市区方向行驶。当晚20时55分许,被告人王家全驾车行至巢湖市境内S601线60.45KM路段处时,遇被害人昌某走人行道横穿马路。被告人王家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停车让行,从而撞上被害人昌某,造成被害人昌某当场死亡。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昌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破裂死亡。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家全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昌某无责任。事发后,被告人王家全立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直至民警到来。另查明,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王家全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昌某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王家全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警单、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8日20时59分,被告人王家全报警称,轿车撞到行人,一人受伤,已联系120。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家全系1968年10月4日出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家全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E,事故车辆的车主为何某。4、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家全在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家全负事故全部责任,昌某无责任。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家全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情况。7、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证实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王家全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昌某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王家全表示谅解。(二)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昌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破裂死亡。(三)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1、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车辆前部中右侧遗留的碰撞痕迹符合与柔性客体碰撞所形成。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详细情况。(四)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8日晚18时许,他将轿车借给被告人王家全。后来,被告人王家全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打电话告知了他。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8日晚21时,他和妻子昌某出门散步,之后他让昌某先行回家。后来,他同村的一个年青人打电话告诉他昌某发生了事故,他就赶到现场。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8日晚,她和丈夫王家全驾车回家。行至事发路段时,王家全说路边有个老奶奶,她就看到左侧前方二三十米有个老人。王家全按了喇叭,也减速了。车子到了老人附近时,老人突然从左侧往右侧横穿马路,王家全避让不及就撞了上去。(五)被告人王家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8日晚,他驾车载妻子和外孙从烔炀镇回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他看到道路左前方二三十米缺口处有一老奶奶,他按了喇叭,松开油门。等车辆到了离老奶奶五六米左右时,老奶奶突然从左往右横穿马路,他先向左打方向避让,车辆右前侧车头部位撞到了人,他感觉车子快撞到花坛,就向右打方向,此时老奶奶从车头部位摔了下来,他又向左打方向,然后刹车停住。事发时,老奶奶站在道路中间位置斑马线上。事发后,他第一时间打电话给车主何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全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家全能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家全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家全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家全存有多次犯罪前科,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王家全确为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家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 辉
代理
审判员 何凤华
人民陪审员 方薇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