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9751号申请执行人邬某某,女,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6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原告邬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邬某某已领取执行款人民币45126.05元。对于余款,本院对被执行人袁某某名下的房屋、股票、车辆、房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邬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沪0115民初75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海
审判员 黄为忠
审判员 张 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