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军坤,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萍,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
上诉人姚军坤与被上诉人杨建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军坤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军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军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姚军坤负担。剩余87.5元,退还上诉人姚军坤。
审 判 长 赵继锋
审 判 员 张效虎
代理
审判员 王军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当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