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399号
申请人: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辉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95746521G。
法定代表人:钟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义华,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泽俊,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军林。
被
申请人:艾冬梅。
被
申请人:蒋冬冬。
被
申请人:吴清清。
被
申请人:赵德秀。
被
申请人:安徽雪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二环路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三期C区3幢114、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68332L。
法定代表人:李军林,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安徽省昊天祥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和祁门路交口新地中心4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37534J。
法定代表人:艾冬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军林、艾冬梅、蒋冬冬、吴清清、赵德秀、安徽雪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昊天祥架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军林、艾冬梅、蒋冬冬、吴清清、赵德秀、安徽雪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昊天祥架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237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申请人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201-1207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军林、艾冬梅、蒋冬冬、吴清清、赵德秀、安徽雪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昊天祥架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237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对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201-1207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予以查封,限制产权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静筠
人民陪审员 张 浩
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