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行赔辖2号原告信恒亚等43户村民诉被告砀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信恒亚等43户村民两次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为妥善化解纠纷,该院不宜再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