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华,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清波,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张爱华因与被上诉人白清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0926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爱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爱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爱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志雄
审判员 杨建国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