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8931号

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李全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全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8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华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全亮,男,1969年7月9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帖芬玲。

上诉人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出租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全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金土地出租汽车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李全亮签订经营管理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第二条经营车辆和期限:乙方自愿将自购豫A×××××,车型比亚迪QCJ7150A5,……出租汽车一部挂靠甲方从事汽车出租经营活动。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乙方办理甲方名下的相关营运手续。合同期限暂定为捌年,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第四条有关规费的交纳:1、每月交纳规费的时间为1-25日,乙方每月应向甲方缴纳服务费180元……”。2010年6月30日,因原、被告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李全亮作为原告将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至本院。2010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0)荥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协议内容为:“一、豫A×××××比亚迪出租汽车系原告李全亮全款购买,该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李全亮所有,原、被告之间原系挂靠关系,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证件变更手续;

二、原告享有豫A×××××比亚迪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出租车职能管理部门核准日期为准,费用由原告负担;

三、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合同》,原告必须遵守出租车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出租车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2016年3月3日,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李全亮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全亮支付服务费。原审法院认为:金土地出租汽车公司基于双方于2010年3月25日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向李全亮主张挂靠服务费,但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荥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显示,上述合同已经解除。金土地出租汽车公司主张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存在经营管理合同关系,但未向本院提供双方签订有书面或口头合同的有效证据,故对金土地出租汽车公司要求李全亮支付其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二元,由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金土地出租汽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李全亮事实上一直挂靠在我公司经营,虽然于2010年7月15日双方经协议解除了挂靠管理合同,但李全亮仍在用我公司名义运营,根据解除挂靠管理合同第三条约定,李全亮必须遵守出租车职能管理相关规定,接受出租车职能管理部门管理,李全亮应按月缴纳服务费180元,自2010年3月至起诉为止,李全亮尚欠我公司运营管理费12060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上诉请求。李全亮答辩称:双方挂靠管理合同经法院调解已经解除,至今双方未续签过任何管理服务合同,使用金土地出租汽车公司标志,是其公司原负责人挽留并承诺不收任何服务费前提下形成的,金土地出租汽车公司也从未向我收取过管理费,若其收取管理费我早就退出了。金土地出租汽车公司要求我方支付每月180元管理费没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金土地出租汽车公司与李全亮签订的《出租车经营管理合同》已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双方之后再未签订过任何经营、管理方面的合同。金土地出租汽车公司上诉称,双方解除经营管理合同后李全亮仍挂靠公司运营,应按月缴纳服务费180元的上诉主张,因其不能举证证明双方有重新约定管理服务合同及索要管理费的事实存在,其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王宏毅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