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2民初2703号之一
原告:任某,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任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大伟
审判员李雪健
人民陪审员贾艳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