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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703号

任某与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2民初2703号之一

原告:任某,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任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大伟

审判员李雪健

人民陪审员贾艳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