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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420号

王涛、高艺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高艺洁,曾庆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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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4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艺洁,女,汉族。

被执行人:曾庆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高艺洁、曾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艺洁、曾庆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007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现查明,审理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高艺洁名��的证号为××号的房产一套及被执行人曾庆伟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清水湾花园9号楼××室的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高艺洁名下的证号为××号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

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曾庆伟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清水湾花园9号楼××室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员刘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