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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1144号

彭素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144号

被执行人:彭素文,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素文涉案财产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军

审判员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