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537号
原告:屈新善,山丹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军,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琮,山丹县居民。
被告:靳燕玲,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原告屈新善与被告王琮、靳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王琮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王琮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王琮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王琮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新善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158元,退还原告屈新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周勇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