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774号之二
申请人:王昭臣。
被
申请人:王增新。
被
申请人:蒋锡云。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3774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师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秀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