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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774号之二

王昭臣与王增新、蒋锡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昭臣,王增新,蒋锡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774号之二

申请人:王昭臣。

被

申请人:王增新。

被

申请人:蒋锡云。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3774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师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秀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