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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7682-1号

王乾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乾,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682-1号申请执行人王乾,男。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史会生,执行董事。王乾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位于金水区的房屋产权办理到申请执行人王乾名下并退还维修基金5849元、支付违约金15550.45元。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王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6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凯

代理

审判员 王 航

代理

审判员 李世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剑锋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9月27日地点:南楼407合议人员:赵凯、王航、李世达记录人员:郭剑锋合议事项:王乾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凯: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航:同意。李世达:同意。合议结果:王乾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位于金水区的房屋产权办理到申请执行人王乾名下并退还维修基金5849元、支付违约金15550.45元。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王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6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