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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催55号

南京斯瑞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张中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南京斯瑞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催55号申请人南京斯瑞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中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凤侠,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斯瑞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4030005220088679、票面金额1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市武进恒利齿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收款人为常州市姚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天宁区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南京斯瑞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天宁区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建平

审 判 员  陈廑瑜

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启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