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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379号之一

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张东莞、黄迪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东莞,黄迪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379号之一被执行人张东莞,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黄迪,男,1998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张东莞、黄迪违法所得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鹏宇

审判员  周林峰

审判员  李慧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重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