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75927-1。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尹坤,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被执行人尹坤与张正利(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尹坤及其配偶张正利静银行存款155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尹坤及其配偶张正利静银行存款1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