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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950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培升、李敬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培升,李敬伟,王建强,王建波,王夕河,胡方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培升。被执行人李敬伟。被执行人王建强。被执行人王建波。被执行人王夕河。被执行人胡方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培升、李敬伟、王建强、王建波、王夕河、胡方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赵永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