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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字1758号

黄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朱某1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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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字1758号原告黄某,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被告朱某1,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原告黄某诉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会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原被告是大龄青年,在父母��促急速成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夫妻已分居半年,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1不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朱某2。婚后因家庭生活、情感等问题沟通不够,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6年8月1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1的婚姻是自主自愿的。婚后生育有一个孩子。夫妻双方发���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夫妻之间对情感及家庭问题处理协调不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依照>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会  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柏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