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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299号

翟桂芝与黑龙江省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赵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桂芝,黑龙江省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赵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翟桂芝,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耿春艳,经理。

被执行人:赵志军,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申请执行人翟桂芝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赵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安先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桂芝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执299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胜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