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209号申请人张武选,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申请人蔺小芳,女,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人张胤硕,男,2014年6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申请人周永一,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武选,系申请人之近亲属。被执行人张宇政,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武选、蔺小芳、张胤硕、周永一申请执行张宇政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宇政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全部标的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