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财保152号申请人张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申请人王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司机,住林西县。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林西镇房屋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小型轿车一辆。(封存在交警队)二、查封申请人张某所有的位于林西镇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