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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3359号

杨丽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丽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3359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蓉,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823,住址:湖南省临沣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一佳对面)。

负责人:雷德宪。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丽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杨丽蓉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0400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335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贵传助理

审判员  郑清海助理

审判员  马家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茂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