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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219号

威海诚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诚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明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219号原告威海诚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12号A102。法定代表人姜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诚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诚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