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婉霞,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骆东如、吴枚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6〕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婉霞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磊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婉霞及其辩护人骆东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起,被告人易婉霞伙同其丈夫许某1(已判刑)在鲤城区江南街道摩卡小镇B3幢503室内,通过电脑、手机拨打被害人的手机等方式,由易婉霞在电话中冒充香港富婆欲重金求子。当被害人信以为真后,许某1便冒充律师接听电话,以支付押金为借口,要求被害人将钱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易婉霞和许某1先后骗取被害人黎某、王某、曹某、岳某、吴某能等人共计人民币87088.56元。2014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许某1,并已退出全部赃款。2016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鲤城区江南街道兴贤路福德隆超市内抓获被告人易婉霞。归案后,被告人易婉霞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易婉霞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易婉霞所在地南安市诗山镇钱塘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帮教证明,愿意对被告人易婉霞进行帮教。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婉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面材料、认罪认罚承诺书、照片、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黎某、王某、曹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许某2、许某1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易婉霞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婉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易婉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婉霞伙同他人多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易婉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案犯许某1已退出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易婉霞向本院预缴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易婉霞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其所在的社区愿意对其帮教,故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综合被告人易婉霞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足以认定其为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婉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月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少晶速录员 黄春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