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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3222号

张秀英与李五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秀英,李五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222号原告张秀英,女,1972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五磊,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

原告张秀英诉被告李五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受理,2016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对被告李五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

审判员  李翠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培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