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222号原告张秀英,女,1972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五磊,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
原告张秀英诉被告李五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受理,2016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对被告李五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
审判员 李翠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培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