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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407号

顾娟与贺凤莲、耿瑞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娟,贺凤莲,耿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407号申请执行人顾娟。被执行人贺凤莲。被执行人耿瑞。顾娟与贺凤莲、耿瑞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处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贺凤莲、耿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顾娟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委托河南天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苏慧敏名下位于郑州市的房屋一套予以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为1497500元。后经依法拍卖,邢悦于2016年9月4日以1852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且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苏慧敏名下位于郑州市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前述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邢悦所有;

三、买受人邢悦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海

审 判 员  王 千助理

审判员  常 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