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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2405号

韩继茂与彭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继茂,彭涛,宝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405号

原告:韩继茂。

被告:彭涛。

第三人:宝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22层22-10室。

负责人:程:小年。

原告韩继茂与被告彭涛、第三人宝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彭涛现下落不明,且案件事实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任忠

审 判 员  金国银

人民陪审员  张世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