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405号
原告:韩继茂。
被告:彭涛。
第三人:宝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22层22-10室。
负责人:程:小年。
原告韩继茂与被告彭涛、第三人宝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彭涛现下落不明,且案件事实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任忠
审 判 员 金国银
人民陪审员 张世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