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史贵清,女,汉族。被执行人满都呼,男,汉族。史贵清申请执行满都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2)乌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满都呼应该偿还借款。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史贵清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乌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