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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44号

张有志与陈世福、陈金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有志,陈世福,陈金燕,陈立权,黄平珍,张伟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44号原告张有志,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梁胜才,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福,男,汉族,1945年5月14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陈金燕,女,汉族,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春霖,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立权,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第三人黄平珍,女,汉族,地址广东省化州市。第三人张伟英,女,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志诉被告陈世福、陈金燕、第三人陈立权、黄平珍、张伟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3元,由原告张有志承担。

审 判 长  何洪强

审 判 员  邹 虹

人民陪审员  黄威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