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强。被执行人苏亚由。被执行人吴秀芳。本院在执行张志强与苏亚由、吴秀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27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何 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云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