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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393号之一

张志强、苏亚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强,苏亚由,吴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强。被执行人苏亚由。被执行人吴秀芳。本院在执行张志强与苏亚由、吴秀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27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何 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云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