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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2273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满五金商行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东江皮具厂、周东江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227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满五金商行,周东江,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东江皮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2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满五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永祥。

被执行人:周东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东江皮具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东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东江、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东江皮具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5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草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毕志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