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2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星满五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永祥。
被执行人:周东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东江皮具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东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东江、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东江皮具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5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草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毕志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