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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执112号

袁铁军、聂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铁军,聂顶明,吴娟,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袁铁军,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聂顶明,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吴娟,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良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聂顶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铁军与被执行人聂顶明、吴娟、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由宜丰人民法院执行。宜丰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兰云辉

审判员 张小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