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袁铁军,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聂顶明,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吴娟,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良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聂顶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铁军与被执行人聂顶明、吴娟、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由宜丰人民法院执行。宜丰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兰云辉
审判员 张小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