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9执97号
申请执行人:于新春,男。
被执行人:谢文林,男。本院在执行于新春与谢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谢文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良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凤鸣
代理
审判员 王辉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