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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2679号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679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浦东花园B组团8幢12-3、13室。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剑、顾淮荣,该公司员工。被告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建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