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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424号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424号

原告:刘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小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