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民初3308号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与赵德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赵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3308号

原告: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春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德强,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凯,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电服务中心)与被告赵德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广电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春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被告赵德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凯、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电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不支付原告2009年11月至2015年5月最低工资差额46700元,2014年度年休假工资报酬701.15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受大观园街道办事处小纬五路居民委员会指派,到原告小纬五路2号楼单位宿舍负责看传达、打扫卫生等工作,由居委会负责管理。应居委会要求,原告将被告的劳务费支付至被告及其配偶纪学玉银行账户。因被告提供劳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长期摆摊做小生意,不履行看传达等义务,导致宿舍传达室形同虚设,卫生无人打扫,宿舍环境极差,业主怨声载道。2015年5月,赵德强不堪宿舍业主埋怨,搬离宿舍楼传达���不再提供劳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赵德强辩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通过其起诉状的内容原告也承认被告及其配偶纪学玉的工作是在小纬五路2号楼单位宿舍负责看传达,打扫卫生,而且诉状中描述,被告不堪业主埋怨搬离宿舍楼传达,这也证实了被告及其配偶在该宿舍楼从事工作的事实。原告的陈述前后互相矛盾,在前面既承认被告为其提供劳务,后面又否认足以证明其陈述与事实不符,是虚假的。事实上正如原告在前面陈述的被告及其配偶自1998年3月份受原告的安排在其单位宿舍楼从事看传达、打扫卫生等工作,而原告未依法履行及时支付足额工资、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义务,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认为被告不堪宿舍业主的埋怨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是被告在4月20日因生病住院至7月28日原告强行将传达室断电断水,将被告及其配偶的物品擅自处理,强行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严重危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也认可向被告及其配偶发放工资,且自1998年至2015年5月,如果像原告陈述的被告不履行劳动合同,在长达17的时间发放工资,提供劳动岗位,显然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赵德强原在济南市市中区经四小纬五路2号院看传达。赵德强与纪学玉系夫妻关系。自2009年3月,广电服务中心通过华夏银行每月向赵德强支付500元。2011年3月,山东省广播电视局机关���务中心更名为广电服务中心。赵德强于2015年以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为第一被申请人、以广电服务中心为第二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二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确认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劳人案[2015]2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11月至2015年5月工资差额46700元;3.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701.15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赵德强、广电服务中心不服该裁决,均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仲裁裁决书、银行流水明细予以证实。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0年至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初,广电服务中心与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街道办事处纬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均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广电服务中心与大观园街道办事处小纬五路居民委员会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把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经四路403号、小纬五路2号宿舍卫生、安全交给纬五路居民委员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由纬五路居民委员会负责。宿舍区内环境卫生由居委会派清洁工1名打扫卫生,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交付清洁人员工资。宿舍住户的水电费由居委会派人收缴,按15%提取管理费,每年年底结算提取。广播电视局在小纬五路2号院内给居委会提供一间办公室。居民委员会负责抓好两院的安全工作,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两家协商解决。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每月给纬五路居民委员会贰佰陆拾元的社区��务费,支持办事处的工作。赵德强对协议书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协议书中是工作人员的管理由居委会负责,但并没有指出工人的工资是居委会发放,居委会仅仅是监督管理的作用,实际的劳动关系还是原、被告之间。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德强申请证人孙伟业、孙爱平、陈爱民出庭作证。孙伟业陈述,其2001年在市中区大观园街道办事处小纬四路社区居委会工作,当时社区居委会与赵德强在一个院内,院里有一个传达室,赵德强在那里干传达,院是广电厅的宿舍楼,因为那时候也不规范,他们两口子都在那里干,印象中赵德强是传达,纪学玉是负责打扫卫生;居委会去广电厅领了工资后转交给他们,后来工资就直接发给个人了;当初用工不规范,私下与赵德强聊起来,说是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保险,因为赵德强那时还是钢制家具厂的,没有与钢制家具厂解除合同。孙爱平陈述,其1995年到纬四路居委会工作,当时赵德强、纪学玉生活比较困难,广播厅联系居委会找人打扫卫生,就介绍给他家了。后来嫌麻烦,就办理了卡直接发给他们,不用我们再去领了;当时广播厅拨过来的费用,还有一块是居委会的,但是不能列上居委会,所以就由郑翠莲的名来领取,郑翠莲是居委会的书记;居委会与广播厅签订过协议。陈爱民陈述,赵德强、纪学玉在小纬五路2号院干传达,每天在那里住,每天两次打扫院子,水电费也由他们负责收。赵德强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认为证人证言证实了原告与被告系劳动关系,受被告的管理,由被告支付工作报酬。广电服务中心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三个证人与原告系认识多年的朋友,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关于原告劳务费发放、具体为谁提供劳务,三个证人均是听说或自行判断��得,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根据孙爱平的证言,可以证明原告系由纬五路居委会负责管理,并指派至涉案宿舍楼,其与居委会存在一定法律关系,与被告不存在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赵德强与广电服务中心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执焦点问题。首先,赵德强原在济南市市中区经四小纬五路2号院看传达,其并未向广电服务中心提供劳动。其次,广电服务中心与纬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其将宿舍院内的卫生、安全交由纬五路居民委员会管理、并支付相应费用,且证人孙爱平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了上述情况。第三,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关系,而本案中赵德强与广电服务中心之间并无订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双方之间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基于赵德强与广电服务中心不存在劳动关系,广电服务中心要求不支付赵德强2009年11月至2015年5月最低工资差额46700元、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701.1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与被告赵德强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不支付被告赵德强2009年11月至2015年5月最低工资差额46700元。

三、原告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不支付被告赵德强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701.15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赵德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园青

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于 婷 来自: